连云港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第十四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饲养的超过限养数量的准养犬只,养犬人自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重点管理区内准养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自行妥善处置或者送交犬只留检机构。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