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等特定品种犬只。

禁养犬只品种目录由市公安机关和市农业农村部门共同确定,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本条例施行前在重点管理区已经饲养的禁养犬只,养犬人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三十日内自行妥善处置或者送交犬只留检机构。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