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饲养的超过限养数量的准养犬只,养犬人自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

重点管理区内准养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自行妥善处置或者送交犬只留检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