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第十二条有效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饲养的犬只,养犬人应当持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在本条例施行后三十日内办理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