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
(一)对新生犬只,在出生满九十日起三十日内接种;
(二)对已经免疫的犬只,在免疫有效期届满前接种;
(三)对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的其他犬只,自养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七日内接种。
犬只应当在具有相关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农业农村部门定期公布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单。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