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可以通过12345、110或者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进行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和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