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在专业机构指导下,协助和参与制定养犬相关行业规范,开展养犬宣传、犬只收留等养犬活动。

鼓励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单位参与犬只免疫、养犬登记等养犬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