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六章 区域创新和开放合作第四十七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要求,积极参与区域创新共同体建设,建立创新合作机制。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