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六章 区域创新和开放合作第四十八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技创新国际交流合作机制,积极参与“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鼓励海内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跨国企业来本市设立研发机构;鼓励本市创新主体在境外建设研发机构、联合实验室、科技创业平台等离岸创新中心。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