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鼓励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薪酬,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分配方式,或者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创新人才。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收入分配改革,鼓励收入分配向从事基础学科教学和基础前沿研究、承担国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做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创新成果的人员倾斜。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