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五章 科技创新人才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科学分类、多维度的科技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完善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探索建立对基础研究和青年人才的长周期评价或者后评估制度。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