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本市实施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突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导向,坚持精准施策、靶向引才。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入实施“龙城英才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重点引进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等。市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发布科技创新人才需求目录,优先引进紧缺人才。
支持高等学校、企业、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建立市场化人才发现和引进机制,增加战略性科技创新人才储备。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产业园区等建立院士工作站(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高层次科技人才聚集平台。
鼓励在国外工作的科技人员和外籍人才来本市从事科技创新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化外籍人才管理与服务,完善外籍人才停留居留、工作许可、出入境等便利化措施。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