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本市建立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科技成果权益分配机制,探索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保障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全部或者主要利用本市财政性资金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以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但是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依照前款规定,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可以约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约定按份共有的,成果完成人(团队)持有的份额不低于百分之七十;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许可使用期限不少于十年。
对于同一职务科技成果,科技人员获得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其单位可以不再给予成果转化收益以及相关奖励。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