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坚持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实施科学分类、多维度评价,构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评价体系,全面准确反映科技成果价值。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