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开展技术创新,推动关键技术突破和重大成果产出。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和未来产业,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资源调配和组织机制,强化项目、人才、平台、资金一体化配置,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共性技术研究。
对事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科技问题,市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调配各类资源,组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