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本市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开展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支持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自然科学基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支持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依法设立基金、捐赠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