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市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科技人员等创新主体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和持续创新能力。

鼓励高等学校聚焦世界科技前沿,优化学科布局,推进学科交叉融合,强化基础研究基地建设,加大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人才培养力度。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本市高等学校的常态化沟通机制,促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人才培养贯通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