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安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本省建立健全与北京市、天津市的平安建设合作交流机制,加强信息数据共享、突发事件处置、社会风险防范、矛盾纠纷化解、打击违法犯罪等方面协作,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加强与其他周边省份和在本省流动人口较多地区的合作交流,完善风险联防、治理联动、问题联治的区域安全发展机制,共同推进平安建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