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将平安建设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保障,为平安建设配备必要的基础设施、人员和装备。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