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平安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与平安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平安建设责任,共同做好平安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