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安建设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平安建设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