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有关地区和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平安建设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平安建设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约谈、通报、挂牌督办、一票否决;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落实平安建设工作措施,导致社会治安秩序混乱的;

(二)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较大危害国家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网络安全事件、生态环境污染事件、刑事犯罪案件、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对平安建设突出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的;

(四)瞒报、漏报、拒报平安建设数据的;

(五)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六)其他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平安建设职责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