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平安建设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通报批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