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安建设条例/第六章 监督机制第五十五条有效省平安建设主管机关对平安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可以授予平安县(市、区)称号;对成绩显著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