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安建设条例/第六章 监督机制第五十四条有效平安建设主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机制。平安建设考核评价结果纳入综合考核评价内容。有关地区和单位应当对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涉及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瞒报、漏报、拒报。平安建设主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建设公众评价机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群众安全感、满意度调查,调查结果可以作为考核评价和责任督导的依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