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安建设条例/第五章 共建共治第五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平安建设主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加强市域社会治理能力建设,推进建设平安校园、平安医院、平安企业、平安小区、平安家庭,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平安建设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