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平安建设工作的监督。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发现相关单位履行平安建设职责存在突出问题的,应当依法提出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公安提示函、反间谍安全防范风险提醒书,并督促整改落实。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