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安建设条例/第六章 监督机制第五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平安建设工作的监督。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发现相关单位履行平安建设职责存在突出问题的,应当依法提出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公安提示函、反间谍安全防范风险提醒书,并督促整改落实。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