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安建设条例/第五章 共建共治第四十五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平安建设工作,坚持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将平安建设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开展宣传教育、治安巡逻、帮教转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治安防范工作,组织村民、居民参与平安建设活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