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和工作特点,通过多种方式做好平安建设相关工作,依法维护职工、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各级法学会应当积极参与平安建设工作,为平安建设有关重大决策、重大矛盾纠纷化解等提出专业咨询意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