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安建设条例/第四章 重点治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平安边界建设,在信息共享、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风险防范与矛盾化解等方面加强协作,可以共同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平安建设协同发展工作机制,促进区域平安建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