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安建设条例/第四章 重点治理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禁毒、消防、旅游和安全生产、学校安全、生态环境、道路交通、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防灾救灾、文物保护、档案保管等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加强监管执法,提升防范化解风险能力。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