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是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台,应当健全运行机制,加强标准化建设,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人员,强化组织调度,协调推动社会风险防控、矛盾化解、治安防控、网格化管理等工作,为平安建设工作提供支撑。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