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单位在办案中应当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防止因案件办理引发新的矛盾风险。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