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安建设条例/第三章 风险防控第二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风险处置机制,加强社会风险防控协同的培训、演练,及时有效防范和处置社会风险。社会风险引发突发事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和处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