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风险处置机制,加强社会风险防控协同的培训、演练,及时有效防范和处置社会风险。社会风险引发突发事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和处置。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