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命名、更名管理,对无名、重名、多名及拟更名的河道,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自治区地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