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保护信息化建设,科学合理设置监测站点,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设施设备,对河道水质、水量、排污口、采砂以及河道岸线情况进行监测和预警,建立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实时监测和分析评估制度,提高河道保护监测能力。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