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道日常保洁、养护管理制度和河道保洁常态化巡查机制,明确责任单位,完善沿河区域垃圾和污水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及时清理河道垃圾、打捞水面漂浮物,消除黑臭水体。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