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治理工矿企业、城镇生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农业面源等污染,加快城乡雨污分流管网建设,推进污水集中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改善河道水环境质量。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