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排涝、过水的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和建筑物等;
(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高秆作物(堤防防护林除外);
(三)设置拦河渔具、养鱼网箱,在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和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四)弃置、倾倒或者填埋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固体废弃物,丢弃动物尸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容器,擅自设置排污口,排放未达标的污水、废水;
(五)侵占和毁坏河道堤防、护岸、涵闸、泵站等水工程建筑物及防汛、水文、水质、地质、工程监测等配套设施设备;
(六)围垦河道、开垦荒地,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擅自砍伐河道两岸的林木;
(七)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