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指定的工作机构(以下统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