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二节 结果反馈第四十二条有效对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审查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处理意见转交制定机关办理。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处理意见办理并反馈相关情况。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