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结束后,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并移交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存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