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制定机关根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书面审查意见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应当自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制定机关应当将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