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三节 审查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制定机关根据审查意见提出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处理计划或者处理意见的,审查中止。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的,或者制定机关已经修改、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终止。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