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制定机关根据审查意见提出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处理计划或者处理意见的,审查中止。

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的,或者制定机关已经修改、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终止。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