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三节 审查程序第三十条有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情况通报会等方式与制定机关交换意见,或者采取书面形式向制定机关询问有关情况。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