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应当进行沟通研究。经沟通研究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