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三节 审查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调查研究,通过走访调研、座谈、听证、论证、委托研究等方式,提高审查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要求制定机关书面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有关材料,可以要求制定机关派员列席审查会议、回答询问,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