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审查建议提起人对审查结论有异议,补充新的理由后再次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的,经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研究,认为确有必要重新审查,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启动审查程序。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