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三节 审查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经研究,审查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启动审查程序:(一)建议审查的理由不明确或者明显不成立;(二)此前对建议审查的同一事项进行过审查,已有审查结论;(三)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已经修改或者废止;(四)制定机关同意修改或者废止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书面处理计划的;(五)其他不需启动审查程序的情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作出不启动审查程序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审查建议提起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