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

(二)指派或者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三)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四)开展法律援助业务培训;

(五)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评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